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案件审理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一、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诉讼实行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委托他人代理参加诉讼的权利。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当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去收集、提供证据。这既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权利提供证据。
四、进行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对自己的诉讼请求、争议事实进行说明,反驳对方观点。
五、放弃、变更和承认、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六、提起反诉的权利
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以原案件的原告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原案件有关的保护自身权益的诉讼请求。
七、请求调解的权利。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调解。
八、自行和解的权利。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
九、在法院规定的范围内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十、提起上诉的权利
劳动争议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对一审案件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十一、申请执行的权利
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拒不执行的,另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权利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也应当承担诉讼义务,诉讼义务主要有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二、遵守诉讼秩序;
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
四.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和调解书;
五、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