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

 为遏制铁合金行业低平重复建设和盲目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
的原则,对合金生产企业提出如下准入条件
 
一、工艺与装备

(一)硅铁工业硅锰铁硅锰合金、高碳铬铁硅铬合金等铁合金矿热电
炉采用矮烟罩半封闭型或全封闭型,容量为25000KVA及以上(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
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和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单台矿热电炉容量≥
12500KVA),变压器选用有载电动多级调压的三相或三个单相节能型设备,生产工
艺操作机械化和控制自动化。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
,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高炉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
上。硅钙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铝铁合金电炉容量为
16500KVA及以上。钛铁熔炼炉产能为5吨/炉以上。钼铁生产线不得采用反射炉焙烧
钼精矿工艺,并配备SO2回收装置。金属铬生产线不得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
纳、铬酐生产工艺。其他特种铁合金生产装备要大型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二)原料处理、熔炼、装卸运输等所有产生粉尘部位,均配备除尘及回收处理装
置,并安装省级环保部门认可的烟气和废水等在线监测装置。主管环保部门已建成
在线监测监控平台的,要与主管环保部门联网。各类铁合金电炉、高炉配备干法袋
式或其它先进适用的烟气净化收尘装置。湿法净化除尘过程产生的污水经处理后进
入闭路循环利用或达标后排放。采用低噪音设备和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
所有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三)配备火灾、雷击、设备故障、机械伤害、人体坠落等事故防范设施,以及安
全供电、供水装置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设施。所有安全生产和安全检查设施必须与
铁合金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二、能源消耗

主要铁合金产品单位冶炼电耗:硅铁(FeSi75)不高于8500千瓦时/吨,工业硅
高于12000千瓦时/吨,电炉锰铁不高于26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38%) ,锰合金
不高于42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34%) ,高碳铁不高于3200千瓦时/吨(入炉品位
40%) ,硅铬合金不高于4800千瓦时/吨,中低碳锰铁不高于580千瓦时/吨(冷装不
高于1800千瓦时/吨),电炉金属锰1750千瓦时/吨,中低微碳铬铁不高于1800千瓦
时/吨,高炉锰铁焦
比不高于1320千克/吨,硅钙合金(Ca28Si60)不高于11000千瓦时/吨,铝铁合
金不高于9000千瓦时/吨,其他特种铁合金能耗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
 
三、资源消耗

(一)主元素回收率:硅铁(FeSi75)Si≥92%,工业硅Si≥85%,电炉锰铁Mn≥
78%,硅锰合金Mn≥82%,高碳铬铁Cr≥92%,硅铬合金 Cr≥94%,中低碳锰铁Mn≥
80%,电炉金属锰Mn≥83%,中低微碳铬铁Cr≥80%,高炉锰铁Mn≥82%,硅合金
(Ca28Si60)Si≥65%、Ca≥35%,其他特种铁合金资源消耗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水循环利用率95%以上。 
(三)硅铁和硅系铁合金电炉烟气回收利用微硅粉纯度SiO2>92%。 
四、环境保护 
(一)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
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扩建铁合金生
产企业。 
(二)铁合金熔炼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9078-1996)(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凡是向已有地方排
放标准的区域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三)水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钢铁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GB13456-92)(铁
合金)(新的国家标准颁布后按新标准执行)。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要依法贮存、处置或综合利用。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铁合金项目的投资管理、
土地使用、贷款融资等也必须依据上述准入条件。现有铁合金生产企业也要通过技
术改造达到环保、能耗、资源消耗、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准入条件。 
(二)各级铁合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对当地生产企业执行铁合金行
业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中国铁合金工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
督和管理工作。 
(三)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和改扩建铁合金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
,电力监管机构监督电力企业依法停止供
电,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消
或者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四)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期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铁合金生产企业名单。 
六、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
所有类型的铁合金行业生产企业。 
(二)电石炉、黄磷炉等设备如需转炼铁合金及不同铁合金品种相互转炼,也适用
本准入条件。 
(三)本准入条件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
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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